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按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教代会在本校权限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教代会制度的建立对于推进学校民主建设、保持学校稳定、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由于教代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也不断加强,工会的工作和她的作用也进一步得到发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的成绩也充分体现了教代会的工作成绩。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领导下做好有关工作”。因此校工会委员会承担了教代会工作机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