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为保证执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进一步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充分发挥教代会执委会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2011年第32号)和《安徽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以及《安徽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代会执委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校党委、省教科文卫体工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第八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的方针,大力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全面落实四项职权,充分发挥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充分调动教职工在学校教学、科研、医疗、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开创学校建设新局面,推进学校内涵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建设国内一流高水平医科大学。
第三条 教代会执委会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改进工作作风。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按照规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将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抓紧、抓实、抓好,保证教职工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维护教代会职权的严肃性,维护学校总体利益和教职工切身利益,贯彻教代会决议,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教代会执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分别以教代会执委会全委会议、教代会执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教代会执委会专门工作组会议等三种形式进行议事。议事范围分别为:
教代会执委会全委会议:教代会执委会全委会议由教代会执委会全体委员参会。主要研究和讨论落实教代会通过的有关决议;拟定、修改、解释学校教代会暂行条例并监督该条例的执行;选举执委会主任、副主任;研究和讨论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决定性的事项,并向学校党委和行政提供决策参考的建议。如:学校在发展规划、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建设、师生利益等领域的重大事项。
教代会执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教代会执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由教代会执委会正、副主任,秘书长和教代会执委会各专门工作组正、副组长参会。主要研究和讨论教代会年度会议有关事宜;教代会工作与自身建设问题;以及各专门工作组所提出的提案、报告、计划、方案等工作实施层面的事项,如:教代会提案的审查、立案和落实情况,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福利待遇等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等。
教代会执委会专门工作组会议:教代会执委会专门工作组会议由教代会执委会各专门工作组成员参会。主要研究和讨论各工作组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对深入实际调查的第一手材料,及时整理研究,并向教代会执委会提出合理化建议;讨论二级教代会的有关工作等。
第三章 议题确定与会议召开
第五条 教代会执委会全委会议的议题依据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以及教代会执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的建议确定。
第六条 教代会执委会全委会议每学期召开1-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执委会全委会议由执委会主任主持,必要时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七条 召开会议时,到会人员应不少于全体执委的三分之二;执委会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在会前向主任履行请假手续。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第八条 在举行会议前,执委会成员应就议题作必要的调查研究;发言时,应当围绕议题,实事求是,畅所欲言。
第四章 议事决议
第九条 议事时应一事一议,由主任(副主任)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可作必要的补充说明。
第十条 会议如有表决事项,必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表决方式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通过或其它方式;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一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秘书长负责向其转告本次执委会会议讨论的情况及其决定或决议。
第五章 决议执行与反馈
第十二条 执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执委会秘书处负责整理成会议纪要,经执委会主任签发后公布。
第十三条 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对教代会执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反映,但在教代会执委会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教代会执委会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主任征得多数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一次的教代会执委会全委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经教代会执委会全委会议决议的事项,由教代会各专门工作组负责监督落实。对议事结果,由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通知有关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执委会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1年7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