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促进依法治校,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安徽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单位教职工人数分为二级教职工大会、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两种形式。凡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单位,应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因此以下均简称“二级教代会”。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是教职工在本单位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是广泛听取教职医护员工意见,促进学校二级单位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渠道,是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应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学校教代会的规定,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参与所在单位的重要决策,监督本单位工作,维护教职医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本单位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二级教代会的领导和支持,确保二级教代会制度和职权的落实。二级教代会应定期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工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请本单位党组织研究。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指导,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职权,每年向学校教代会汇报工作。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行政工作、经费预算和使用情况、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单位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本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奖励性绩效工资二次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医护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本单位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学校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参与本单位干部的考核、考察和评议;
(六)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二级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定或学校认可的聘任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产生实行直接、无记名的选举方式。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名额应根据本单位教职工人数一定比例确定,最多不超过300人。
教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代表名额应不少于30%;
教职工在101至200人的,代表名额为25-30%;
教职工在201至500人的,代表名额为20-25%;
教职工在501至1000人的,代表名额为10-20%;
教职工在1001至2000人的,代表名额为6-10%;
直属附属医院中教职医护员工人数超过2000人的,代表名额为4-6%。
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既要体现聚焦主责主业,又要兼顾其他岗位,其中教学科研医护人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8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和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工会主要负责人以及校教代会代表应是二级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名额分配到相关院系、教研室或科室,通过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代表的条件:
(一)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遵守校规校纪;
(二)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议事能力,积极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
(三)办事公道,顾全大局,作风正派,在教职医护员工中有较高的威信和一定的影响力;
(四)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反映教职医护员工的合理诉求,主动科学依法维护教职医护员工的权益。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接受本单位教职医护员工的监督,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年或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更换或增补:调离本单位、退休、解聘、辞职、自动离职、开除公职,或受党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未能履行代表职责失去群众信任等。
代表的变动情况应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四条 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二级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二级教代会上有权参与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向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医护员工的意见和要求,对单位领导提出建议、批评;
(四)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事业和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审核提案工作,完成大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医护员工,维护教职医护员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医护员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医护员工通报参加二级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收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本单位部分前任领导、离退休人员、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安徽医科大学基层组织负责人、学生代表为特邀代表。特邀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每届任期3年或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执委会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并取得多数代表同意。提交教代会表决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换届时,应成立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有关负责人任副组长,其成员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成员、部门工会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负责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届中召开的二级教代会,由执委会主持。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其成员应由二级教代会正式代表中的党政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及其他有代表性人员组成。教师及医护代表应占多数。执委会成员应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参政议事能力强、作风严谨、办事公道、热心为教职医护员工服务。
第二十条 执委会为二级教代会常设机构,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负责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执委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本单位工会。执委会负责提案的收集、登记、分类、整理,并提出立案建议,具体要求可参照学校教代会关于提案工作的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学院(直属附属医院)、系、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