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促进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增强全校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把我校建设成为高水平的医科大学的重要途径。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2011年第32号)和《关于安徽医科大学第六届教代会提案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教职工普遍关心的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及教育教学、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制度改革、管理服务、生活福利等方面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教代会讨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学校实际,反映广大教职工意愿。
第四条 提案工作应当注重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在教代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本届教代会代表,由大会筹备委员会推荐,提交教代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委员会实行常任制,其任期与同届教代会代表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是:
(一)制定各次教代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二)依照规定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审查立案,拟定承办单位;
(四)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五)向教代会主席团报告提案工作;
(六)向教代会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在每次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举行,主要开展提案立案审查、研究提案落实情况的意见、准备向教代会报告的文件等工作。
第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
第九条 提案须由一名代表提出,并有两名或两名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集体名义提出(须注明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的不能立案)。非正式代表对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可通过正式代表,按提案要求,向大会提出。
第十条 代表拟定提案前应做深入调查研究,以保证提案的准确性和代表性;不仅提出问题,而且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提案要一事一议,用钢笔填写或电脑打印提案表,一式两份,文字清楚明了,书写字迹工整。代表提案由代表团确定专人收集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提案内容:
(一)凡属本校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均可列为提案: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科研医疗水平和办学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3、加强人才队伍、学科学位点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4、后勤、财务、生活服务、校办产业开发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构建和谐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6、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及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属于本校职权范围以外及下列问题不能立案:
1、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问题;
2、党、团事务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
3、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的问题;
4、各单位及职能部门职责范围以内有权解决的问题;
5、个人具体问题;
6、概念不清楚的问题。
第十二条 提案征集时间:
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公布提案征集起止期限,一般在教代会召开前1个月左右开始,并于教代会召开前1周截止。超过规定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处理
第十三条 各代表团征集的提案,由筹委会提案组分类登记,并按以下类别进行分类:
(一)和谐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类;
(二)教育教学类;
(三)科研、学科学位点建设类;
(四)人才队伍建设类;
(五)行政管理类;
(六)医疗卫生类;
(七)后勤、校办产业类;
(八)其他类。
第十四条 经提案审查委员会通过的提案,即正式立案。正式立案的提案是具有效力的议案,须按规定的程序落实处理和答复反馈。正式立案的提案由筹委会提案组提交校领导批转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处理。
第十五条 各受理提案的部门或单位应认真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和措施,并作出书面答复;对提案的答复意见应反馈给分管领导,然后交提案工作委员会,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分别答复提案人。
第十六条 凡能立即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休会后的提案办理工作,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安徽医科大学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后生效,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2017年4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