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工会经费财务报销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分工会:
《安徽医科大学工会经费财务报销规定(试行)》业经 2022 年 4 月 21 日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 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工会
2022 年 5 月 16 日
安徽医科大学工会经费财务报销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工会各项经济活动,加强工会经 费报销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工会会计制度》《工会财 务会计管理规范(修订)》及《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 办法》(皖工发〔2021〕4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会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工会单独建账核算的工会专户经 费。工会经费坚持正确使用方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 职工群众,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第三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支 出范围主要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 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活 动、宣传活动、会员活动、劳模职工疗休养活动等发生的支出。 主要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政治、法律、科技、 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 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 金,用于工会开展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 的奖励。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 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 面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 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 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 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 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开展或参 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 支出。
(四)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包 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 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生病住院慰问等支出。用于工 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本 地公园年票等的支出。
(五)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动模 范和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
第五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工会开展建家活动、职工创新活 动、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 支出。
(二)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职工创新工作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 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主要 包括:
(一)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 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二)送温暖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 秋助学和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 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 生的支出。
(二)会议支出。用于工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其他专业工 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所发生的 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 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 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 用于工会支付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及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 出。主要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条 工会经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严 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八不准”要求,各项活动开支 标准具体如下:
(一)职工教育支出相关标准 对开展职工教育培训的优秀学员的奖励,注重精神鼓励,可 适当发放物质奖励。教育培训奖励每年不超过两次,每次评选的 优秀学员不得超过参加培训总人数的 10%,奖金(奖品)人均不 超过 300 元。授课人员酬金按照学校劳务费发放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相关标准 工会举办职工运动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文体活动,坚 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 2/3,奖金(奖品)标准为一等奖人均不超过 500 元,其他等次依 次递减。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文体活动等,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 不超过 100 元的纪念品,每年限一次。 工会举办文体活动,一般不统一购置服装。特殊情况下,如 有要求统一着装的集体项目,按照人均不超过 600 元的标准为参 加人员购买服装(含鞋),每人每年限购一次。经选拔参加上级大 型职工文体活动的,工会可按照活动主办单位的要求适当提高购 置标准,最高不超过人均 1000 元。 举办文体活动期间需聘请临场裁判、评委等工作人员的,根 据有关规定发放劳务费,标准为: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 500 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 200 元。除聘请的临场裁判、评 委等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在非工作时间活动的可参照上述标准 发放劳务费(校内在职在编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工会根据文体活动开展的实际需要,可给参与活动的工会会 员安排盒饭,按不超过 30 元/人/餐标准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安 排工作简餐的,每人每天安排一次,按不超过 50 元/人/餐标准执 行。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工作餐费。 经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参赛选手 按照学校出差标准规定报销差旅费。 参加具有运动伤害风险的体育比赛,工会可为参加人员购买 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
(三)宣传活动支出相关标准 工会开展宣传活动,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劳 务费参照文体活动标准发放。 工会开展知识竞赛、宣讲、演讲等比赛的,奖励人数和奖励 标准参照文体活动比赛标准。
(四)会员活动支出相关标准 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 生活用品等,每人每年不超过 2000 元。慰问品采购可优先购买国家规定的消费帮扶产品。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实 名发放,可发放实物或指定商家的提货券,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 卡。 工会会员每年过生日,工会可发放不超过 300 元的生日蛋糕、 长寿面等实物慰问品,也可发放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可给予不超过 2000 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工会 会员符合政策的生育,可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 男女双方均可享受。工会会员凭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等 材料报销。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工会可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同时可为 本人发放不超过 1000 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可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金或慰 问品;同一个人同一病种多次住院的,一年只能慰问一次。工会 会员凭借出院记录复印件等材料报销。 工会会员去世,工会可给予其家属不超过 2000 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工会可给予 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金。 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 赛等,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或向会员发放电影(演出、比赛) 兑换券、本地公园年票。兑换券和年票发放实名签收,实际结算 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 300 元。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 弥补部分不超过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工会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应在本省或长三角地区范围内, 并在当日返回。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 秋游活动。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工作餐,开支 交通费、门票费,开支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 200 元;不可开支 景区导游费、补贴费等。
(五)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相关标准 工会组织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工会组织开展经主管部门批 准表彰的地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含享受待遇者) 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劳模疗休养活动,按照安徽省总工会相 关文件执行。
(六)维权支出相关标准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 困时,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给予慰问,在不超过上级工会规定 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困难职工慰问标准。 工会可对在高温、寒冷和高污染环境等恶劣条件下工作的一 线职工进行慰问,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污用品及食品等, 标准由工会集体研究。
(七)业务支出相关标准 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及召开工会委员会、经审 会、其他专业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相关培训、会议支出按照学 校有关规定执行。 经学校认可或上级工会批准,工会每两年可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表彰人数不得超过工会会员总数的 10%,奖 金(奖品)不超过人均 500 元。
第十一条 工会举办活动需有活动通知、活动方案和签到表, 因活动所产生的票据须符合规定要求,如实详细填写品名、数量、 单价等信息,数量较多时,须附具体购物清单。单据报销期限、 结算方式及暂付款办理等业务,参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对个人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帮扶救助款、慰问品、奖 品、纪念品、蛋糕劵、入场券等时,要求审批手续齐全,实名制 发放,并实名签收。 工会举办比赛、竞赛活动不可普发安慰奖、鼓励奖,不可对 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活动的获奖人员再配套发放奖励, 举办部门没有发放奖励的,参加单位不可另行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工会有关规定执行。